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佣方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闻某、闫某、张某某六人,为康平县金墅花园北区项目施工,工程结束后,李某某未向孙某某六人支付工资,孙某某等人向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申诉后,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向李某某下达整改指令书,限其于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李某某逾期仍未能支付。康平县公安局立案后,李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将拖欠的全部工资81000元,支付给方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闻某、闫某、张某某六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