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4********,汉族,硕士文化程度,系原沈阳市***工程项目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5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8年12月5日决定撤回起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裁定准许撤诉。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7月,****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签订施工工程合同,指定****有限公司承建沈阳市铁西区**路沈阳市***土建施工工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任命为工程项目经理。在该工程款结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的《外墙保温材料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情况确认单》虚报误工费,骗取建设方沈阳市***工程款人民币986051.19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因****有限公司已向沈阳市***偿还全部涉案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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