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于2018年5月18日21时18分许,醉酒后驾驶辽NP481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票市青年路盛达家园一期门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对其醉酒驾车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属于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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