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桐柏县淮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中午,李**和其同行在桐柏县安棚乡安棚街一家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饮用有三、四两左右的白酒。饮酒后,李**驾驶豫R2Y8**灰色开瑞牌小型汽车离开安棚街回家。当日16时40分许,当其驾车沿苗洛公路向南行驶至桐柏县新集乡洛河铁路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并将其口头传唤到桐柏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了询问。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李**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78mg/100ml。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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