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64********,汉族,中专文化,在厦门市**餐厅工作,暂住**宿舍(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街**巷**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害人邓某乙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路**号**栋**室家中,将被害人邓某乙遗落在地面的戒指拿走,并藏匿于其房间抽屉。2018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害人邓某乙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小区**号楼**室的家中将被害人邓某乙遗落在地面的手链拿走并藏匿于其个人包内。经鉴定,被盗的戒指系黄金戒指,重2.522克,金含量为99.8%,价值人民币917元。被盗的手链系黄金手链,重12.21克,金含量为99.9%、价值人民币4438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害人邓某乙报警,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传唤至钟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扣押黄金手链一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盗戒指、手链已经发还被害人邓某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邓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金手链、戒指等物证;
2、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邓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手机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
9、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赃物已经全部追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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