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P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1013公里+900米处时与行人党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党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党某某系因胸腹部联合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党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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