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卓)(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辽宁省绥中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P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1013公里+900米处时与行人党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党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党某某系因胸腹部联合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党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