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0时0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117号时,被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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