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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吉祥)(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0559,汉族,****文化,**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城内*巷**号,住**区会计学校。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20年3月3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离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离石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22日,**市**区**职业培训学校经**区政府(离政劳字[2008]18号)批准,许可在**市**区**街**号经办学校,负责人为被不起诉任李某某。

**职业培训学校未经批准擅自于2008年9月占用**村土地101亩(其中耕地94.48亩、非耕地6.53亩),修建学校,造成耕地94.48亩被毁坏。离石区公安局于2017年9月4日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任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到离石区公安局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2月23日**市**区国土资源局证明:涉案的101.01亩土地中的98.29亩在2010年地籍变更为建设用地,2.23亩为耕地,0.49亩为未利用地。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缴纳1303266元罚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已缴纳1303266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吉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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