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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同)(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固定职业(自述),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1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58号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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