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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启斌)(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花苑**居**幢**房,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18时许,因商铺租赁遗留问题,肇庆市端州区**居饰材料市场管理方李某某及陶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行政处罚)、黄某某(已行政处罚)、郑某某(已行政处罚)与租户朱某甲(已行政处罚)、吕某某(已行政处罚)、邓某某在集美居商铺门前发生争吵和打斗。随后,朱某甲之子朱某乙(已行政处罚)驾驶粤HDY***小汽车到场,李某某、陶某某持棍棒、角铁等物对朱某乙及粤HDY***小汽车进行打砸,造成朱某乙受伤和粤HDY***小汽车前后车灯、两侧后视镜、前后挡风玻璃、车身外部饰条、轮眉和车漆受损。

经鉴定,粤HDY***小汽车损失折合人民币柒仟叁佰壹拾柒元(¥7317),朱某甲、吕某某、朱某乙、邓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张某某、郑某某的伤情为未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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