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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善安)(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高某甲、高 某、张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准备在福州长乐鑫海码头大量收购走私柴油,仍听从高某甲等人指使,在码头周边负责望风。后高某甲、高某等人因故取消原定计划。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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