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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圆圆)(公开版)_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翼检刑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镇**路**号,住户籍地。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史鹏,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家人在翼城县**镇**村**出口附近经营某某甲超市,被害人张某某和家人在某某甲超市隔壁经营某某乙超市。

2018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行某某因给路过的大货车加水一事和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撕扯。被告人李某某用右手在张某某的脸上鼻梁打了两三拳,接着张某某的女婿董某某和李某某撕打在一起。经鉴定,董某某是轻微伤,张某某轻伤二级。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邻居,双方矛盾系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李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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