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高中文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2018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2月4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中桥村、西桥村土地上建设钢结构大棚、办公楼等,并对占用土地路面进行硬化。经鉴定,李某某非法占用耕地13.65亩,且该宗土地已被硬化,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7年、2018年,经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复,李某某非法占用的耕地已有12.3亩转为建设用地。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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