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02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路****,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栋**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2019年7月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未婚生子,因孩子无法落户,刘某某在河南省为李某某办理了一个新的户口,之后李某某与孩子一直在深圳生活。期间,李某某使用河南的户口办理了护照、港澳和台湾通行证,出入国境170次。现其河南省的户籍证明已经被河南省公安机关注销。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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