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8月2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庄某某(在逃)2013年开始在府谷县成立网贷平台,前期网贷平台名称为“网贷168”, 网址备案企业为陕西省神木市**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庄某甲。2017年9月份注册网贷平台“168供应链”,网址备案企业为府谷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庄某乙。
上述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庄某某,庄某甲任公司副总监,负责公司费用报销审核、二手车经营、煤炭生意。庄某乙主要负责二手车买卖、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和煤炭业务。2014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该公司负责风险控制,2015年4月份至2018年7月任公司会计。2014年9月份至2018年6月张某某为公司的出纳、业务员,负责理财业务、公司银行卡的管理。
该企业通过在府谷县城公交车、微信公众号和报纸上发布宣传广告、发放宣传品的方式向社会宣传网贷平台,公司以网贷平台向投资客户宣传,月息9厘,年收益10.8%,保本本息,月月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后自建资金池,用于股票配资,二手车抵押贷款,黄金抵押贷款,煤炭运销业务。从2018年6月份开始资金周转困难,投资人资金不能按期返还。截止目前报案人数51人,神木**公司共向360人吸收本金106,462,057.65元,已还本金90,731,648.65元,下欠本金15,910,409.00元,已付利息2,967,598.14元,下欠利息415,405.63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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