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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学蒙)(公开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33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公里+400米路段,撞于前方张**在非机动车道内后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鲁******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李**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发生在亲友之间的犯罪,被害人是其父亲,李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其他亲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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