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无影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铁路桥北侧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4.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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