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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家宝)(公开版)_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博望区丹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丹阳镇原消防队驻地路段时,因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遂带其至博望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血样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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