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早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看见妻子王金玲在李某乙(另案处理)的雪佛兰轿车内,遂驾驶面包车从梨树镇文礼小区追逐李刚的轿车,追到梨树镇林业小区附近时李某甲开车撞击李某乙车辆,致使李某乙被迫开车在梨树镇内道路上躲避,在追逐躲避过程中面包车几次撞击雪佛兰轿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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