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9*******,汉族,高中毕业,职工,住河南省方城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3时许,因孩子抚养问题李某某与孙某发生矛盾,在紫云轩小区1号楼3单元电梯内,李某某与孙某发生厮打,致孙某面部等受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孙某谅解李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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