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邹城市**路,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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