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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庆春)(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玉田县**局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APP赌博软件“大满贯电玩城”中担任代理,并为该赌博软件积极推广发展会员,通过获取奖励的形式非法渔利,期间李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288.67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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