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宁津县**镇**庙**村,居住地系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10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书俊,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秋节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成为情人关系,10月中旬,李某某以其与刘某某是情人关系,不给钱就去刘某某家里和公司闹事为由相威胁,向刘某某索取1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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