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5XXXXXXXX,汉族,中专毕业,住方城县XX镇XX路XX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XX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方城县博望镇博望老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李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然是无驾驶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全案证据,李XX虽有从重情节,但其酒精含量较低,又是隔夜醉驾,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李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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