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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建军)(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县**组,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09月07日被郴州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寄押至郴州市看守所,同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带往弋阳县看守所羁押,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系永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上家购进煤炭,又将购进的煤炭销售给了下家公司,因上家未开具进项发票,为抵扣税款,在2016年9月份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9%的费用,通过中间介绍人即另一被不起诉人欧阳**从龚**(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江西**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张,价税合计943581. 65元,税额137101. 58元,并全部进行认证抵扣,抵扣税款 137101. 58元。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案发后,弋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19日追缴李**非法所得税额137101.58元,李**于2019年4月11日到**县税务局补交税款137101.58元,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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