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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建霞)(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刑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巷**号,案发前系运城市**交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0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晋M****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工农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因夜间会车观察不够,未安全文明驾驶,未降低行车速度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卢某某相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形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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