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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强)(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克拉玛依区南湖小区清秀园**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潇潇,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在克拉玛依区南湖清秀园**幢**号门口,因停放电动车一事与被害人凌某发生争吵,后李某用拳头击打凌某面部,致其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凌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李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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