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李潇潇,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在克拉玛依区南湖清秀园**幢**号门口,因停放电动车一事与被害人凌某发生争吵,后李某用拳头击打凌某面部,致其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凌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李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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