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街**号。系子长县采油厂驾驶员。现住子长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子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李某某持“B2”证驾驶陕J****8号**牌小型越野车从子长县城出发准备驶往子长县杨家园则镇***村。6时30分许,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05省道36KM+300M(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坪村)处时,与前方杨某乙驾驶的绿驹牌两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致杨某乙伤势严重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酿成重大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肇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自行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子长采油厂给予行政处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子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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