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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德忠)(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019年1月1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弋阳县**小区业主因办理不到房产证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在**小区微信群里商讨上访维权。2019年1月2日,李某某在群里发生通知内容为:2019年1月7日早上星期一去县政府维权。群内朱某某、熊某某等共计一百二十人参与接龙。同时李某某还制定了制定“维权请愿书”、“**业主集体维权公约”、“维权计划”、“**业主签到表”发微信群。胡某某转发该通知并号召呼吁大家1月7日务必到场。1月6日晚上朱某某叫熊某某到弋阳县**广场将已经制作好的横幅、购买的小红旗、喇叭取到。2019年1月7日8时,在微信群里接龙接到通知的业主在**小区门口集中,胡某某拿签到本签到。朱某某将横幅、小红旗、喇叭发给大家,叫大家在准备好的横幅上签名。上午9时许,近八十名**业主拉横幅、喊口号,手拿国旗朝着**走去,最后到弋阳县**公园,继续拉横幅、喊口号。在公安机关多次劝说无果后,依法现场收缴横幅,组织大量警力引导业主至信访部门反映诉求,持续三、四十分钟后,**业主才从行政中心围栏处离开往信访局反映诉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牛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査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徐某某、翁某某的证言。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李某某、熊某某、朱某某的供述。3、微信聊天记录、前科证明等书证。4、视频资料。5、弋阳**分公司的承诺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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