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79********,汉族,专科毕业,**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乡**村**号,住康平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下午14时7分驾驶辽A****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康平县S301线126公里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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