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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恒嗣)(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8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宁晋县**乡**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南徐东路新黄路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3.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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