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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悦)(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37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兴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1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2时2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225号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在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0.6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报告、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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