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5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街道**路**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8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N****0 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叶线73km十572m处时,车辆驶入公路左侧路下与路树相撞,造成乘车的被害人范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范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3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后于2018 年12月11 日10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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