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18〕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1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辽宁北票市**街**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N****D号小型普通货车沿朝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双塔区凌北集市附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宋宝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宋宝柱受伤、车辆受损。宋宝柱经朝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14日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宋宝柱家属人民币458,000元(不包括交强险)并取得了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电话报案,当场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和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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