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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有宏)(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63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12小型轿车回住所,行驶至S307线14KM+200M处(康县白云山公园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2.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社会危险性不大,并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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