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 年12 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 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起诉)于在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五栋房平房区侵入被害人黄某某家院内盗窃大米、豆油等生活用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刘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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