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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5212,满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P****4轻型厢式货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前方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杜某某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辽P****4轻型厢式货车前部损坏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李某某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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