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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70********,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彝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昆明市**局职工,现住昆明市**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晖华,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从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车沿大理市西景线由北向南行驶(路段限速80km/h),17时30分许,当李某某驾车在靠近中央隔离绿化带的车道行驶至西景线K2334+600米处(喜洲镇小庆洞村附近)路段时,遇被害人赵某某驾驶云******号超标电动车同向行驶并入靠近中央隔离绿化带的车道内,李某某避让不及,所驾车前部与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号车采取紧急制动时车速约为95km/h。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行驶车辆情况,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立即委托同车人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置时如实供述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家属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38644.11元,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过失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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