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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住民权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3月12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N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2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KM+***M处(民权县**镇***村北头)时,与被害人郝某相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郝某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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