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姓名为梁伟敏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并通过他人(情况不明)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镇**楼**门,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系伪造。
2018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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