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G*****号的小型轿车,途径本市**路与**路交叉口地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已达到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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