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石牛公路由弥渡县牛街方向驶往宝华镇方向,21时30分许,车行至石牛公路K11+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乙醇/100ml血,民警遂将其带至宝华镇卫生院对李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两份。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血样含量为93.18mg乙醇/100ml血,属醉酒。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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