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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人才中心,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8室,工作于合肥市高新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06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A*****小型轿车,从**小区南门转入樊洼路时被交警查获,现场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到901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11月 25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29日,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交警部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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