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8〕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22********321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0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10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于2018年11月28日15时许,酒后驾驶吉C***6号黄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沿四平市铁东区某某镇某某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村附近时,被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路巡逻管理大队当场查获。经法医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查获经过;3.人员指纹卡;4.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5.户籍证明;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8.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0.身份证复印件;11.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1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格证书;13.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14.尿液提取笔录;15.现场检测报告书。

(四)鉴定意见: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过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淑明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