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4*******,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经常居住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洪水村**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沿25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义院口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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