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2********,汉族,高中文化,双清区**局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4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23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地段西湖桥下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0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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