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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昌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聘用驾驶员,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附**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赣A****C小车从顺外路、洪都大道、洛阳路、行驶至洛阳路隧道西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9.57mg/100ml。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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