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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航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9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DN****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与翱翔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的事实。经血醇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醇酒精含量为84.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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