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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兖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街**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0mg/100ml。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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