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住德惠市建设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3日、7月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30日补充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学刘某某等人在德惠市八道街**馆会餐,餐后,刘某某的轿车被人停在街道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遂上车并驾驶该车在道路上调头,然后停在道路另一侧。随后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1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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